问题 | 合同人撤销权主观要件? |
释义 | 合同撤销权主观要件有: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一、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且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并且该行为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2、主观上,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须有恶意,或因重大误解等原因认知上产生错误等。 二、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成立要件包括:(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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