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坚持一宅一户原则,完善权益保障和多元化取得方式。现阶段国家提出了统一规划建房的工作,对农村建房的各种问题进行严格管控,杜绝超占、违规建房等各种问题;同时以乡村旅游等新型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民朋友将闲置的宅基地运用起来,但是依然严禁城镇户口购买农村宅基地。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比如说唐山市规定,城市郊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大庆市规定,城市近郊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50平方;三亚市规定,使用农用地的宅基地不能超过125平方;舟山市规定,中户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00平方等。 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对于经济条件好,土地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监督。从2015年以来,正式启动宅地基有偿退出试点,比如说哦湖北宜城通过对超过宅地基面积规定部分收入有偿使用费,从而引导超占农户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政府不得以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