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为已竣工工程,但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停建的,俗称“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