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 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对证据真实性的质证 1.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2.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 3.提供证据的主体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4.是否存在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税务机关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明确是否认可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 经法庭许可,税务机关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真实性:以借条举例。如果对方提交的这份借条确实是你本人自愿签字的,那么对真实性就予以认可。以转账记录为例,银行转账流水的账户确实是你的,你也确实转账了,那么就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如果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涂抹,不符合证据规则,那么可以说无法确认。如果证据是对方自行制作的,那么可以不认可。 一般来说,银行转账凭证是去银行柜台打印银行卡流水,并且有银行盖章的,对合法性予以认可。法院的判决,合法性也是认可的。对于自行制作的证据,合法性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三十七条  在质证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其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关联性的质证 证据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事实上的关系。 (二)对证据合法性的质证 1.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2.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