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守的具体规范 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方式适当; (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应如何处理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民法典》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③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④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⑤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①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②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从上文我们得知,一般来说,当合同约定不明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在起诉法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