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可以申请2次的劳动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是一般不能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来再次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