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印花税 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 借款合同 要缴纳印花税。 即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的 融资租赁合同 、 抵押贷款 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缴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鲁地税函[2005]30号、国税地字[1988]30号文均已被废止。 法律客观: 《印花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