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来看 |
释义 |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相对于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即为从合同。从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一、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指什么 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与现有合同相比,补充协议是通过协议补充现有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现有的合同与补充协议是主从关系。现有合同为主合同,补充协议为副合同。现有合同作为主要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补充协议的限制。相反,补充协议必须以现有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虽然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相比没有独立性,但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相同。 二、卖房协议没有签订订立了没收定金的合同有效吗 定金未交齐,主合同生效与否还要看具体情况:1.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的,则定金是否交付对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要根据合同本身的内容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3.在合同中约定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或生效条件,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未全部履行或者未履行主要部分的,则主合同不成立或者生效,没有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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