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残留肢体严重残留或严重外貌损伤;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残留肢体或轻度外貌损伤;失去听觉、视觉或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各种损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不危及生命;留下的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伤或明显影响外观。 4、轻伤二级:各种损伤因素造成的原发性损伤或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不危及生命;留下的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微损伤或影响外观。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