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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释义
    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
    1、立案。执法部门在接到或者发现投诉、举报等事实后,通知城市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展开调查;
    2、调查程序。调查人员持执法资格执照,对违法建筑者进行询问、对房屋建筑进行现场勘验,并做相应的笔录;
    3、决定程序。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确认事实后和经政府部门审批后,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进行强制拆迁,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建筑的认定: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2、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
    违法建筑的规定:
    1、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2、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执法部门在接到或者发现投诉、举报等事实后,通知城市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展开调查;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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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