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别人上牌出了事算谁的责任 |
释义 | 帮别人上牌出了事双方都有责任,也会有连带责任,首先就是你所办的这个电动车的车牌号,主要就是因为对方给你了一定的代理权,你是在对方的代理权限之内去办理事情,所以所出现的任何责任都是需要他主要承担的,但是你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用自己身份证上牌,则自己就是车主。一旦出了事故,驾驶人无能力赔偿时,车辆登记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尤其发生了重大事故,你的责任就大了,最好让他用他自己的去办理上牌照。 而且出借身份证和冒用他人身份证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罚款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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