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向法院诉讼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与材料有: 1.身份证据,关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婚姻关系证据,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证据,主要是结婚证;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相关单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等; 4.子女抚养证据; 5.家庭财产证据,关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