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人有几个,其中已经履行义务的是否可以不作为被执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执行不能执行难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执行难”是指案件能够执行到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执行到位的情况。如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抗拒执行,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执行、不协助执行等。对于这种执行难的案件,法院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迫使被执行人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所指的是这类案件。 (二)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 “执行不能”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司法现象,是由一系列主客观原因所致。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市场机制发育尚不成熟,规制市场经济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如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备、自然人或非法人的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尚需加强;同时,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还有待提升。 对于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胜诉方当事人往往认为,只要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予以执行,法院即有义务帮助其实现相应的权利。但部分案件却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执行而陷于执行不能。有的当事人抱怨法院执行不力,而没有认识到其权利无法实现的结果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潜在的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在司法程序中的延续或体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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