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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在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释义
    行政诉讼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其中,第(二)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_屑度嗣穹ㄔ汗芟较铝械谝簧笮姓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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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