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会见期间录音证据是否可以用于鉴定程序? |
释义 | 法律分析:录音证据的可使用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但律师会见期间的录音证据一般不得用于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和律师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保守他们知悉的案件秘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保守被告人、辩护人、律师知悉的案件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但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在购销活动中受贿、行贿、贪污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录音、录像、照片等物证被制作的过程中,如不涉及刑事案件,当事人、律师等有权知情,并可以提出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会见的时间和地点由看守部门确定。律师会见时,应当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律师之间的谈话秘密。” 综上所述,虽然录音证据的可使用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但律师会见期间的录音证据一般不得用于鉴定程序。因为律师会见过程中涉及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律师之间的谈话秘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保守他们知悉的案件秘密。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律师会见时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与律师之间的谈话秘密。因此,在律师会见期间所做的录音证据通常不被认可为鉴定程序所使用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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