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安抗辩权是否适用于贷款合同,取决于情况。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出发,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支付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暂时暂停履行合同。贷款合同分为自然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自然人之间的贷款通常被视为单一合同和实践合同。因此不安抗辩权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的贷款;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属于双重合同,承诺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