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离世母亲再婚孩子是否被视为孤儿? |
释义 | 父亲过世,母亲再嫁的孩子并不算作孤儿。被收养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未满14周岁、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收养登记应在相关机关办理,具体地点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父亲过世,母亲再嫁的孩子并不算作孤儿。从法律角度来看,孤儿是指未满18周岁且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条件进行认定。而父亲过世、母亲再嫁的情况并不属于此范畴。 一、被收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二)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二、收养小孩去哪里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母亲再嫁的孩子并不被认定为孤儿。收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被收养人的年龄和家庭状况等。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登记地点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收养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和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确保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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