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 |
释义 |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能:(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一、已经取保候审了还会被拘留吗? 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代、近亲属、辩护人申请或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依职权决定可以适用取保候审。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要遵守义务的,否则强制措施是会变更的,已经取保候审了还会被拘留吗?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法定义务:未经公安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有变动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关;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果公检法机关责令其遵守酌定的义务也要遵守。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采用保证金方式取保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具体的情形,责令其悔过并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可以提起批准逮捕。也就是说强制措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已经被取保候审的,如果不及时悔过遵照法律的规定行事,还是会拘留、逮捕的。 想要咨询刑事律师费问题,但是刑事诉讼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呢,请往下看。 二、取保候审的监督与考察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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