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怀孕期间公司能否因病假而辞退? |
释义 | 怀孕期间员工开病假,公司不可辞退,但存在严重失职、违规等情况可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因病假被开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金。单位不得解除怀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需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育费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法律保护,单位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等为由辞退女职工,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应自动延续。 法律分析 一、员工怀孕期间一直开病假公司可以辞退吗 1、员工怀孕期间一直开病假公司不可以辞退,但孕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怀孕期间因为病假被开除可以申请仲裁吗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金。 2、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实三期的女职工在一般条件下是不可以辞退的,但如果该员工重大违纪,企业是可以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处分员工的,否则就将是对企业管理权的无端限制。 孕期的女职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怀孕期间的女职工。 3、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产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4、法律规定,女职工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6、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的,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结语 怀孕期间,员工因病假被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金。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此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基本工资,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都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时,应自动延续到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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