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驾照新规新要求:省部级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承担省内(自治州、市辖区)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具体指导、定期检查监管。市辖区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是等同于平级的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车辆管理所承担申请办理本行政部门管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县市级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车辆管理所能够申请办理本行政部门管辖区内低速档载货车、三轮汽车、摩托驾驶证业务流程,及其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换领、发放、验审、递交人体前提证实等业务流程。标准拥有的,能够申请办理小型轿车、中小型自动挡车、伤残人专用的中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流程,及其别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公路交通安全性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相关的专业知识考试业务流程。实际经营范围和申办标准由省市级公安部门公安交通管理单位明确第三条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理应遵循严苛、公布、公平、便民利民的标准。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理应依规审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批申请人递交的原材料。对满足条件的,依照规范的规范、程序流程和限期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原材料不完整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一次书面形式告之申请人必须更正的所有内容。对不满足条件的,理应书面形式告之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