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人某某性别和身份证号码以及住址对事情的经过说明或者情况说明写出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证明人签字,证人签名,写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