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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考研作弊宣判结果
释义
    8月7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章XX等六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0余名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章无涯等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据悉,此案系近年来北京市发生的最大规模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北京考研作弊宣判结果是怎样的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XX、吕XX、张XX、张YY、李X、章X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中,以无线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中,被告人章XX、吕XX、张XX、李X、章X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章XX、吕XX、张XX、张YY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X、章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XX、吕XX、张XX、李X、章X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北京考研作弊宣判结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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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