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劳动者的社保档案丢失了,由于社保档案材料一般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档案馆都有存档的材料,所以可以去查询并且申请补办。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