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