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六类情况下的收养条件规定: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一)收养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三、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一)、收养人具备四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条件:属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