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保障职工的权益。但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损害。具体的违法行为如下: 1. 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冒领、骗领社会保险; 3. 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补贴; 4. 在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中提供虚假资料; 5. 其他在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按照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加收违约金,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虚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基数,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单位停止违法行为,追回已经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加收违约金; 4.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5.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总之,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