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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分为企业自行拟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公告、张贴和印刷票据等方式。格式合同只能全部接受或不同意,常见于车票、保险单等。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欺诈或胁迫、加重对方责任等。格式合同的特点包括要约向公众发出且规定全部条款、单方制定、无协商余地、书面形式和制定方经济优势。
    法律分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未与对方协商即在订立合同时记载于合同书中。在实践中,格式条款的种类和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记载于合同书中。
    (二)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有关企业采用并记载于合同书中。
    (三)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四)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地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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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6: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