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暂保单的使用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1.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3.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险人签发的书面凭证。 4.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作为结汇的文件之一,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一、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保险人是否确定承保,得先确定保险单的效力。 对于这一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会做约定,实践中通常有以下的约定: 1、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交清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不生效; 3、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内交清。 所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有以上的约定的,即属于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其实并不产生实质效力,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这里还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承保责任。 根据法律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费后,保险人即要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二、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综上所述,第一个保险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缴费的次日或保单签收日的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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