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第1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1条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如果违反该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新闻记者证。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8、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9、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管理。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与卫生部并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食品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并会同卫生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为保证食品安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身份审查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入网食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考虑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技术上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应当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实现交易的可追溯和责任的可追究。对于依照本法第35条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入网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身份审查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及其发布的食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履行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履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商家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以下规定:第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第三,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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