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清契税税款时,收税机关出具相关的凭证,以证明该房产为已税房。对于购置房产而言,契税是在购置房屋时交纳的。在交清税款时,收税机关会交付两份凭证,一份是税单,类似于收据,税单上一般会有税务(财政)部门和收款国库(银行)的印章,这里,税单会有两联,一联为纳税人保存,一联需交房产登记部门用以核发产权登记证书只用;另一份就是完税证,大小较一张邮票略小一些,一般用于粘贴在房产证的首页,表示该房产为已税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