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糖尿病拿药怎么直接报销医保 |
释义 | 糖尿病拿药报销医保,如果是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的参保居民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即时结算。起付标准300元以上部分,一档缴费的,按35%比例支付,支付限额800元;二档缴费的,按50%比例支付,支付限额1200元。 参加的是居民医保,其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按50%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糖尿病患者一档缴费的300元、二档缴费的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一档缴费的400元、二档缴费的500元。 ——“两病”门诊用药认定、报销流程 第一步:“开方即认定”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处方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第二步:“开药即支付”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两病”门诊用药待遇标准 “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60%,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温馨提示 1.参保居民只能享受糖尿病或高血压中一种“两病”门诊待遇,不能同时享受两个病种待遇。 2.“两病”门诊只享受认定病种购药待遇,其它项目统筹金不予报销。 3."两病"参保居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4.已经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有的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例:参保居民有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能申报糖尿病两病门诊待遇;有高血压门诊慢性病待遇,不能申报高血压两病门诊待遇。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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