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传播恶劣信息将如何定罪量刑? |
释义 | 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情节恶劣者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但行为人若不明知是虚假事实而发布、转发,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法律分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拓展延伸 网络传播恶劣信息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 网络传播恶劣信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及到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罚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传播恶劣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恶意造谣等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民事赔偿等。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网络传播恶劣信息的定罪和量刑,可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网络传播恶劣信息的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追责和惩罚。 结语 网络传播恶劣信息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恶意造谣等行为都属于网络传播恶劣信息的范畴。对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无论是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是民事赔偿,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网络传播恶劣信息的追责和惩罚,我们能够有效地震慑这类行为,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网络传播恶劣信息的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追责和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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