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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倒卖个人信息的定罪问题
释义
    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日益猖獗,包括倒卖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发送垃圾信息、垃圾邮件骚扰他人以及网络“人肉搜索”等行为。尽管我国对网络信息的规制主要是行政规章,但保护力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法律分析
    如今,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十分普遍,例如倒卖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发送垃圾信息、垃圾邮件来骚扰他人,甚至进行网络“人肉搜索”,给个人带来痛苦。此外,一些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单位或工作人员,也会批量盗卖个人信息以获取利益。我国现在对网络信息的规制还主要是行政规章,保护力度不够
    拓展延伸
    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个人隐私泄露风险是指个人个人信息可能被未授权的第三方获取、使用、公开或泄露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个人财产信息泄露、个人健康信息泄露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和《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公开或泄露。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用户信息安全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通过生理、心理、行为等生物学、心理、社会、经济、文化、行政等不同途径产生的个人数据,以及这些数据之和。
    因此,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我国政府和相关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2021年发布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公司个人隐私保护工作,防范个人隐私泄露风险。此外,我国《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也对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做出了相应规定,并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和个人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责任。
    结语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重罚,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管网络信息的使用和保护。同时,我们也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只有这样,才能让网络空间更加健康、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九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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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