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
释义 | 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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