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判实刑的当日开始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执行有期徒刑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