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今,医保问题是大家普遍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异地医保报销的相关问题。一、退休异地医保报销比例的规定怎样?1、门诊报销:(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2、住院报销: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大病报销:(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二、退休异地安置医保异地如何报销?在医疗保险关系所办理异医备案手续候异医费用按照本标准报销力资源社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通知》社部发〔2016〕120号目标任务:2016底基本实现全联网启跨省异安置退休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安置退休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底扩符合转诊规定员异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户籍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异期居住员驻异工作员纳入异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三、异地就医报销结算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1、报销范围,以就医城市为准在异地就医时,报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能不能报销,以就医的城市当地报销范围为准。2、报销多少,参保地说了算虽然报什么,要按就医地的标准来,但报多少,得按参保地的报销比例。比如报销的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最高报销限额,要看患者参保的“本地”标准。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过多异地就医行为,瓜分就医地的城市基础医保基金,而导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为大部分异地就医会出现在医疗资源相对发达的城市,这些城市大多在医保政策上属于“交的多报的多”,如果允许异地就医人员以原来自己城市更低水平的医保缴费标准,享受异地同样的报销比例,是有点不公平的。3、异地就医,有问题,找“异地”去外地看病,如果服务过程中,医疗行为和费用等出现问题,可以找回异地经办机关。异地的医院有责任为外地患者提供和本地患者一样的服务,包括信息记录、医疗行为监控,医疗费用的审核等。4、异地就医手续齐全,却无法报销的,需要向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错处理机制国家平台建立了报错联系处理机制和系统应急处理机制,随时响应处理问题。如果出现,无法正常报销,就要联系医疗人员向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错处理机制。 法律客观: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1、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是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户口已迁回原籍安置的省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属于退休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由其所在原单位填写《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持安置地户口复印件,一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征缴科登记。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向其所在的原单位领取《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确认表》后,持该表到本人已选定的安置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作出诊断,经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其所在的原单位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该表、原始病历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用病历本,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4、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就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人或所在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应于每季度终了前10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包括: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处方、有效收费单据等。(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由该参保患者或所在的原单位先予垫付。出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该参保患者或受其委托的委托人或所在地的原单位的医疗保险事务经办人员持住院有效收费单据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结算时须提供材料:单位证明、社会保障卡、病历首页、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有效收费单据。(3)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的,须出具《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结算委托书》方可受理。5、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回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回榕住院治疗审批表》,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审批、登记后,方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6、退休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和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审批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