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不包括遭受事故伤害接受工伤医疗,评残前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伤残评残后能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赔偿金32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三、五至六级 五级35个月、6级30个月。 条件之一:①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③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四、七至十级 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条件之一: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④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还应当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