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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属于发包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是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传统的承揽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和建设工程合同,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都专章规定了承揽,并把建设工程也纳入规范。我国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原为承揽合同中的一种,属于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的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也具有与一般承揽合同相同的特征:如都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都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标的都具有特定性。因此,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适用承揽合同中的这些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承包人相当于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4.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
    三、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管理的方法
    建筑工程合同施工管理的方法有:
    1.合同管理的原则
    事前预控: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对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事件的发生。
    2.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投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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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