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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签订合同施工,维权困难重重
释义
    工地未签合同而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工地的小包工头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与其协商约定合理的工资支付期限,协商不成则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仲裁等途径要求追回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工地没签合同干完工程不给钱的办法是: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工地的小包工头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与其协商,约定合理的工资支付期限;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通过依法申请仲裁等途径要要回其应得的工资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结语
    工地未签合同,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紧急情况下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工地的小包工头协商约定合理的工资支付期限,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通过依法申请仲裁等途径追回应得的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选择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协商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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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4:3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