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或债台高筑、长期失联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或施恶意侵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风险提示: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1、如果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此外,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