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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取证侵犯他人隐私权怎么办
释义
    妻子以拍摄丈夫与第三者裸照为证据离婚,被第三者起诉侵犯隐私权。法庭判决认为拍照行为不构成侮辱,但侵犯了第三者的隐私利益,要求妻子向第三者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
    妻子吴-红在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后,为取得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确凿证据,离婚时能得到一笔损害赔偿费,带人去把丈夫与第三者李-莉同居抓了个现行,并拍摄了他们的裸照,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谁知,此举竟惹来一场官司,李-莉以其行为侮辱人格、侵犯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23日,崇州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据李-莉诉称,今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她与男友王-勇在租住的房屋内就寝时,吴-红带人踢开房门,辱骂自己及其男友,自己当时未穿衣裤,吴-红等人用照相机对其进行拍摄拍照。邻居报警后,吴-红等人的行为才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和围观邻居制止。
    李-莉认为吴带人夜闯民宅,强行拍摄她的裸体,将她的身体隐私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严重侮辱她的人格,侵犯隐私权,给她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判令吴-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交出拍摄的照片及底片并公开赔礼道歉。诉讼中,李-莉在得知吴将其照片到处散发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吴-红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这里的“他人”有可能是李-莉,也可能是其他女性,故吴-红主观上没有披露李-莉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或作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的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并未造成李-莉社会评价度降低,故吴-红的行为不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而李-莉未穿衣裤亦不是吴-红的行为所致,故吴-红的拍照行为不构成对李-莉的侮辱。但是,吴-红未经李-莉许可也无法律授权带人强行进入李-莉住宅,扰乱了其生活安宁,侵犯了李-莉的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据此,法庭判决吴-红向李-莉赔礼道歉;驳回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经法庭审理,针对吴-红与李-莉的官司,法庭作出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吴-红拍摄照片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并没有故意披露李-莉的隐私,仅将照片作为证据使用。同时,法庭指出吴-红未经李-莉许可带人进入其住宅,扰乱了其生活安宁,侵犯了李-莉的隐私利益,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法庭判决吴-红向李-莉赔礼道歉,并驳回了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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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