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到民政部门办理: 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 身份证 原件( 临时身份证 )、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 集体户口 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 婚姻登记 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 结婚证 ,填写< 结婚登记 审查处理表> 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 管辖权 ;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 离婚 、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有效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