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果确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事实婚姻。在离婚时的债务分割时,首先可由双方协商来自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应依以下原则进行: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仍由其个人承担;对于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原则上应该由双方进行承担。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分割,首先也可以由双方来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且有证据证明是双方的共同债务的,共同承担;如果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如在同居期间的个人债务等),则应由个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