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一)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二)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宜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的资格无特别限制,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法人、自然人均可。 (三)资本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为要件 1、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组织要件 1、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有公司住所。 (六)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