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该应该返还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返还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应该按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形式》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形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形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形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形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形式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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