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保补缴四部门文书样本 |
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若出现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为劳动者进行补缴。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规定的精神:“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对于补缴超过3年的情况,不仅需要提供证明真实劳动关系和工资给付的证据,还需要有一些必须的法律文书。在该文件中,列举了几种可以被认可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经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可以作为补缴依据。 2、审计部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根据《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经审计部门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的相关文书,可以作为补缴依据。 3、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的相关文书,可以作为补缴依据。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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