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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婚一方去世,子女能否分割逝者财产
释义
    《民法典》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不必等到父母双亡。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得到照顾。此外,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根据《民法典》,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配,但对尽了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法律分析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子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而并非必须在父母双亡后子女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此外,即使所分得的遗产份额不足以保障日后生活所需,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相关规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在继承遗产方面享有相互的权利。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必等到父母双亡后才能继承。此外,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予以照顾。即使继承份额不足以满足日后生活所需,子女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遗产的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但可以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协商不均等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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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