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探讨 |
释义 |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和被告田某因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原告诉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婚后的共同财产,原告举证确认的婚后的共同财产为在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和在原告名下的一辆轿车。被告在庭审中举证认为夫妻的婚后财产还包括未办理房产证的一处房产和银行存款若干。在第一次开庭后,被告的代理律师详尽的向被告了解了原被告双方婚姻期间的经济往来和投资情况。从被告的描述的线索中得知,原告很可能持有所在单位的股权。代理律师立即前往工商部门予以调查取证,调查的结果是:原告在婚姻期间出资3万元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3.75%股权,这一结果表明原被告的婚后财产包括公司股权这一财产性质相对特殊的财产。据此,被告向法庭申请对该股权予以财产保全,并要求对此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抗辩称,该股权已经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另一股东,并出具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等证据。被告指出,该股权的转让被告不知情,股权的转让价格也不合理,应当认定无效,即使真的转让,也是原告单方擅自转移婚姻共同财产,原告应以股权实际价值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至此,该案的婚后财产包括了有产权证的房产、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车辆、存款,还有公司的股权,各种财产的分割纠结在一起,且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价值,股权的价值的认定等各执一见,使该案的审理复杂、困难起来。主审法官和双方的代理律师从共赢的角度出发,努力做协调工作,经过几轮的分析、说服工作,终于达成调解意见: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25万元,公司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房产归被告所有,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和车辆归原告所有;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处理。 【争议焦点】 该案最终达成了调解,但调解的过程是艰难、漫长的。其实双方争议最核心、最纠结的一个焦点就是公司股权这一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股权的转让效力、如何分割、股权价值如何确定等都是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的问题。在本案中,被告能够获得25万元的经济补偿,一个重要的抓手就是原告持有的公司股权。 【法律分析】 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的性质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再只停留在房、地、现金等这些有形的财产上,而是越来越关注一些代表着一定价值的无形财产,股权这种财产形式的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股权分为有限责任司股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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