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职两年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办 |
释义 | 律师分析: 积分落户;投靠落户;留学生落户;非京籍应届毕业生落户通过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方式落户;人才引进落户。不同的落户方式办理条件不同,需要按自己符合条件的方式办理。 一、积分落户条件: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般男士为60周岁(不含)以下,女工人不超过50周岁(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岗人员)55周岁以下,切用人单位正常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在京连续缴纳7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补缴记录累计不超过5个月),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险种的缴费符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 4、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投靠落户条件: (一)夫妻投靠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 3、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4、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5、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6、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子女投靠条件: 1、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 2、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三)老人投靠条件: 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四)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 1、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 3、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留学生落户条件: 1、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境外停留360天,若中途回国,回国期间的时间,不算人360天内)。 2、获得中国教育部承认的国外高校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 3、入境回国日起,2年内提交落户申请。意思是从你回国那一天起,一直到你收到留学服务中心通知,把落户材料交到留学服务中心的那一天,间隔不能超过两年。 4、提交申请前需要和用人单位协商好,是否单位有落户资格,落户资格又是否给你,并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落户资格的。 5、与在京用人单位 已签订劳动人事关系,劳务合同期限必须1年以上,并且参加社保。需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方有资格提交申请。原则上,帮你落户的单位必须是你归国之后到北京的入职的第一个单位。 四、非京籍应届毕业生落户条件: 通过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直接可以解决户口的问题。 五、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2、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3、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法律依据】: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指标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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