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 |
释义 | 【中标公告】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管理;为保障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为选择真正符合要求的建造者,提高建造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支持系统使用国家财政拨款、财政专项资金、财政债券和国家融资进行的国内船舶建造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系统船舶是指部海事系统、救助系统和长江航道局,为行使国家行政执法职能、执行海上救助任务和保障长江航道畅通使用的公务性、公益性和航道管理及工程挖泥船舶。 第四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单船预估价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单船预估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鼓励将若干艘同型船联合打包,进行建造招标。 第五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六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交通部负责。部委托海事局、救捞局和长航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单船预估价格在500万元以下项目以及第四条所称打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各方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在进行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活动时,招标人应按照《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516号)精神,对通知要求的《廉政合同样本》事先明示,与招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潜在的投标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要求。 第九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投标实行报备、报审制度。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人选和不采用招标方式购置的,需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部或部委托单位十个工作日内不回复意见即视同认可。评标报告需报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支持系统船舶购置的实施主体,包括部属一级单位以及部海事局和长航局所属一级单位均可作为招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具有与标的船舶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船舶技术、概预算、船舶管理等专业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同类型船舶建造项目招标的经验; 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但所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有资格的企业法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实行招标的船舶,应符合以下条件: 标的船舶是部五年计划内的项目,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以及其他经部批准的特殊项目的船舶; 首制船舶已完成技术设计并通过了技术设计审查或船检审图中心的认可; 进行重大修改设计的船舶已完成修改设计并通过了船检审图中心的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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